[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要點]
[德育成績不及格之作法]
[日間部學生請假規則]
[學生懲戒基準表][無菸校園實施管理辦法][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高中部德育成績考查辦法]
[高職部德育成績考查辦法]
[服儀檢查要點]
[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一、依據:
台灣省政府公報八十五年秋字第五十四期之教育廳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八五教二字第一四三九七號函辦理。
二、目的:
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校園和諧,並發揮民主教育功能。特設置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
三、申訴範圍:
本校在學學生認為學校對其所為或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懲處,致損及其受教育之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無法解決者,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組織:
(一)申評會編組,校長為當然委員,置委員五至十二人,任期一年,均無給職;由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會代表組議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行政人員代表人數)。
1.日間部編組如附表(一)。
2.夜間部實用技能班編組如附表(二)。
(二)申評會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校長擔任臨時召集人,俟召集人選出後,由召集人主持會議。生活輔導組長、輔導教官應列席,行政業務由生活輔導組承辦之。
(四)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除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行之。
五、申訴及處理程序:
(一)申訴人申訴應於收悉有關懲處或行政處分之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填寫申請書,如附表(三),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評會於收件後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如附表(四),完成行政程序後送達申訴人及對造;申訴人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起訴願。
(二)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確實影響學生權益重大者不在此限。
(三)申評會就書面資料進行評議,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父母、監護人)對造及關係人到會說明。如其逾越申訴範圍,應以書面駁回;且於處理特殊申訴案件時應組成小組秘密調查。
(四)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如附表(五),應由申評會召集人簽署,申訴會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保密。
(五)評議書應記載事件之經過,兩造之陳述,評議之理由及結果,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並應提出具體建議。
(六)申訴程序中,申訴人、對造或其他關係人,應就申訴之案件採取迴避原則,以免影響評議委員會之公正性。
(七)退學或類此處分行為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評議未確定前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業之書面申請,學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應衡酌該生的生活、學習狀況於一週內以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六、評議效力:
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有與法令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否則,評議書經陳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七、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佈日實施。
案由:請審議學生德育成績不及格之作法。
說明:一、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德育成績考查辦法第十條:
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務會議為撤銷、延長或退學處分之決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二、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德育感績考查辦法第十條:
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其德育成績暫以六十分為基本分數,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本章有
關規定處理,但受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應予退學。
辦法:一、每學期期末學務會議前,敬會有關老師,先行彙整上學期留校察看同學之處理情形(撤銷、延長或退學)再提學務會議議決。(如附表一、二)
二、留校察看以一次為限,若經撤銷後再受留校察看(含操行不及格)之處分者,即以退學論。
三、學期中若需要召開臨時學務會議,則以專任老師會報時行之。
決議:本案經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學務會議,討論表決通過,自八十五學年度起實施。
一、
學生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時,須遵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二、請假須先將「請假
簿」填寫清楚由各該生之家長簽章後於辦公時間內辦理。
三、「事假」、「公假」必須事先請假,如未在規定時間內請假者,以曠課論。(如用明信片通訊請假以郵戳為憑)。
四、
因病請假,須附醫院證明書。因事請假,須附家長證明書,因公請假須附公差證明書。
五、在校上課時因事或因病請假,應經學務處核准後方得離校,否則以曠課及私自外出論。(私自外出記「小過處分」)。
六、正課請「事假」十小時扣一分。但因喪葬或特別事故准假一週以內者,得不予減分,超過一週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減分標準處理。
七、正課「曠課」每小時扣一分,升降旗「無故缺席」二次扣一分,早自習二次缺席扣一分,學生操行成績扣分合計滿二十一分以上者得勤令退學。
八、考試期間及考試前三天「事假」不准,請「病假」必須附醫院證明方得准假。
九、因微病而不能參加術科操作者(包括體育勞動)得請核准見習,但見習須至解散時始可離開操場,否則仍以缺課論。
十、凡請假在二日以內者,由導師核准並轉輔導教官三日以上六日以內者由導師簽轉生輔組覆核,呈轉學
務主任核准,在七日以上者,呈轉校長核准。
十一、如臨時發生疾病,不能按照手續辦理請假時,可由班長先到生輔組報告然後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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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項 目 |
懲戒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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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儀不合規定(一般以違規登記),屢勸不聽。 |
警告1-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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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時繳交作業、週記。 |
警告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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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作業、週記屢催不交。 |
警告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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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照騎機車第一次。 |
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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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無照騎機車第二次。 |
小過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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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無照騎機車第三次以上或校外會、交通警察單位來函者。 |
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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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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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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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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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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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校內吸菸第一次。 |
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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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校內吸菸第二次。 |
小過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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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校內吸菸第三次以上或校外吸菸,教室吸菸。 |
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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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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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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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違反考場規則。 |
小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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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考試舞弊,情節嚴重者 |
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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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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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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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不假離校。 |
小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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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冒用、或偽造家長、老師文書、印章。 |
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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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借用(予)他人免早證或冒用他人黃卡、向糾察謊報班級、姓名、學號者。 |
大過乙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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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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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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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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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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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鬥毆。 |
大過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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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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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退學 |
一、本辦法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二、高級中學學生德育成績之考查,依導師綜合學生平 時德行表現、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社團活動、生活競賽等有關資料或
紀錄,並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加減分,其加減分以七分為限,初評
後,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三、學生德性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超過一百分者,由學校酌以獎勵。
四、德育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評定之,丁等為不及格。其成績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五、學生出席考勤結果,依下列標準加減分:
(一)全學期不曠課、不缺席者加三分。
(二)曠課一小時者減一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一次者減一分。
(四)升降旗、早操、自習,無故缺席二次者減一分。
(五)事假十小時者,減一分:但因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內者,得不予減分;超過一週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依事假
之減分標準處理。
(六)病假不予減分,但連續三天以上時須檢附公立醫院證明。
前項第(二)(三)(四)款曠課或無故缺席之情形,如經警告以上處分時,應僅依獎懲規定減分,避免重複。
六、學生獎懲結果,依下列標準加減分: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七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二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每次減二分。
(六)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七)記違規者,每
二次減一分。
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如附件
七、全學期缺課達上課時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八、全學期曠課達二十一小時者,德育成績應列為丁等,經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報由校長核定,輔導其轉學。
九、全學期經綜合評定,德育成績列為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經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為留校察看或輔導轉學,並報由校長核定
執行之。
十、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其德育成績,暫以六十分為基本分數。在留校查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本辦法有關
規定處理,但受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或上學期留校察看,本學期德育成績又不及格者,應予輔導轉學。
十一、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轉學,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一、本辦法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二、職業學校學生德育成績之考查,依導師綜合學生之平時德行表現、出缺席情 形、獎懲紀錄、社團活動、生活競賽
等有關資料或紀錄,並參酌學生之智力、
性向、興趣、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加減分,其加
減分以七分為限,初評後,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三、學生德性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超過一百分
者,由學校酌以獎勵。
四、德育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評定之,丁等為不及格。其成績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五、學生出席考勤結果,依下列標準加減分:
(一)全學期不曠課、不缺席者加三分。
(二)曠課一小時者減一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一次者減一分。
(四)升降旗、早操、自習,無故缺席二次者減一分。
(五)事假十小時者,減一分:但因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內者,得不予減分;超過一週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
減分標準處理。
(六)病假不予減分,但連續三天以上時須檢附公立醫院證明。
前項第(二)(三)(四)款曠課或無故缺席之情形,如經警告以上處分時,應僅依獎懲規定減分,避免重複。
六、學生獎懲結果,依下列標準加減分: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七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二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每次減二分。
(六)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七)記違規者,每
二次減一分。
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如附件
七、全學期缺課達上課時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八、重(補)休學生及延修生操行成績之考查,另行訂定。
九、全學期經綜合評定,德育成績列為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經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為留校察看或輔導轉學,並報由校長核定
執行之。
十、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其德育成績,暫以六十分為基本分數。在留校查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
時,仍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但受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或上學期留校察看,本學期德育成績又不及格者,應予輔導轉學。
十一、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轉學,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一、每月第一週週一實施全面性的服儀檢查,由各班導師負責檢查。逢週一休假則順延一天辦理。
二、不合規定或未到檢同學,請於隔日(週二)向導師複檢。
三、週二放學前各班將服儀檢查表送回學務處生輔組。尚未通過複檢者,除扣分外,並由各輔導教官追蹤檢查,直至合格為止(不合格仍要扣分)。
四、檢查標準如下:
1.服裝:繡學號,制服洋裝長度及膝(春秋季制服白領外翻,領口第一個鈕扣要扣上);不可便服外穿,冬褲不可穿絲質、軟布、喇叭褲。
2.鞋襪:夏季:白球鞋(雜色不超過30﹪)、白襪。
冬季:黑皮鞋、白襪,不可穿著厚底(球)鞋、高跟鞋。
3.其他:不可畫眉毛、畫眼線、塗口紅、指甲過長、擦指甲油、戴耳環、戒指。裝置書本、文具以使用學校書包及小書包、美容袋為原則。
4.當天體育課可穿著運動服外,其餘應穿制服在校上課。
五、扣分標準如下:
1.每項不合格登記違規一次,扣0.5分。
2.糾察登記違規扣0.5分,未交黃卡則扣1分。
六、除定時檢查外,學務處仍會採不定時、不定點抽檢,未合規定者依規定扣分。
七、服儀優良同學由導師簽請嘉獎獎勵,經常違規未見改善,依校規簽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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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第一週週一實施全面性的服儀檢查,由各班導師負責檢查。逢週一休假則順延一天辦理。
二、不合規定或未到檢同學,請於隔日(週二)向導師複檢。
三、週二放學前各班將服儀檢查表送回學務處生輔組。尚未通過複檢者,除扣分外,並由各輔導教官追蹤檢查,直至合格為止(不合格仍要處分)。
四、檢查標準如左:
1.服裝:繡學號,裙子過膝、秋冬季制服穿著背心;不可便服外穿,冬褲不可穿絲質、軟布、喇叭褲
2.鞋襪:夏季:白球鞋(雜色不超過30﹪)、白襪。
冬季:黑皮鞋、白襪,不可穿著厚底(球)鞋、高跟鞋。
3.其他:不可畫眉毛、畫眼線、塗口紅、指甲過長、擦指甲油、戴耳環、戒指。裝置書本、文具以使用學校書包及小書包為原則。
4.當天體育課可穿著運動服外,其餘應穿制服在校上課。
五、扣分標準如下:
1.每項不合格登記違規一次,扣0.5分。
2.糾察登記違規扣0.5分,未交黃卡則扣1分。
六、除定時檢查外,學務處仍會採不定時、不定點抽檢,未合規定者依規定扣分。
七、服儀優良同學由導師簽請嘉獎獎勵,經常違規未見改善,依校規簽請處分。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十條,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二條,暨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並得視年齡之長幼、年級之高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
獎懲等第。
三、學生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1)公開表揚。 (2)獎品或獎金。 (3)獎狀。 (4)獎章。
(二)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4.特別懲罰:
(1)留校查看。 (2)退學。 (3)勒令休學。 (4)輔導轉學。
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六)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八)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九)經常主動為公服務者。
(十)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扶助老弱孺障者。
(十七)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八)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五、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七)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九)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十)舉發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其行動堪為表率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六)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七)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八)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