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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私立長榮女中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 ※本辦法經96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通過制定 ※本辦法於97年2月18日經由本校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導師會報討論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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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 為鼓勵觸犯校規之學生,能及時改過自新奮發向上,使能變化氣質,敦品勵學,特訂立本辦法。 二、依 據: 本辦法參照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精神及本校實際情形訂定。 三、對 象: 凡本校學生因故觸犯校規,事後確能改過遷善,力求上進者均得為銷過之申請。 四、辦 法: (一)申請人及申請時間:(原則上以學期為申請期限) 1.學生在學期間一、二年級各學期和三年級上學期均可申請。 2.三年級下學期在第一個月內所受之處分,應在受處分之日起三天內提出申請。開學後一個月之後所受處分,除特殊情況,經專案核准外,概不受理。 (二)申請手續 申請銷過之學生向生輔組登記領取銷過審核申請表(如附件),經由導師、輔導教官填註意見並填妥基本資料後送學務處審核。 (三)考核期限 輔導考查期間如遇寒、暑假不列入輔導考查期間計算,但如寒假、暑假舉辦輔導課則依照平常上課期間計算。申請改過銷過需於滿下列考核時段後為之: 1.警告:三週以上。 2.小過:六週以上。 3.大過:九週以上。 凡記警告乙次者輔導考查期滿應於平日上課期間(即週一至週五每日中午午休或其他適當時間)實施二次「愛校服務」(每次不得少於三十分鐘);記小過乙次者輔導考查期滿應於平日上課期間實施四次「愛校服務」外,同時亦應參加「假日愛校服務」乙次(假日愛校服務每次實施四小時);記大過乙次者輔導考查期滿則應於平日上課期間實施六次「愛校服務」外,並參加「假日愛校服務」二次。 (四)銷過之審查與核定 1.考核期限屆滿,申請銷過學生應完成自我反省書(大過一千字以上,小過五百字以上,警告一百字以上),並送請班級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核閱後,交生活輔導組彙整。 2.大過以下之處分,經班級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認其確有改過自新者,由生活輔導組陳請學務主任核定註銷。 3.大過以上處分者,由生活輔導組陳請校長核定註銷。班級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其中之一如認為尚須繼續輔導考核者,得延長其考核期限。 4.考核期限經延長一次仍未達考核標準者,註銷該次之申請。 5.考核期間不得再提出另一項銷過申請,且若再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則註銷該次之申請。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 1.欺騙師長、藐視師長或違抗師長之指導者。 2.毆打同學情節重大者。 3.校內發表不正當文字言論情節重大者。 4.考試舞弊者。 5.有盜竊行為者。 6.參加幫派組織,在校內外滋事鬥毆有玷校譽者。 (六)銷過處理 1.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應在該生懲罰紀錄註記核定銷過日期,並在學生懲罰記錄加蓋「經核定已遷善改過,原懲罰予以註銷」戳章,其記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但應在個人資料上保留備查。 2.另由生活輔導組通知學生本人,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 3.銷過之後,再犯者則取消原銷過核定紀錄,並不得再申請同類型懲處之銷過。 4.每生在學期間依不同犯錯情況得有三次機會提出銷過之申請。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決議制定,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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