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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臺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之 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
第
三
條 本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會計室及實習輔導處。
第
四
條 教務處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學組: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研究等事項。
二、註冊組:學生學籍、成績考查、學生重補修及延長修業等事項。
三、設備組:教學及實習設備、實驗器材之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四、實驗研究組:綜高業務、各科課程發展規劃、高中職社區化、
學生分組選課之規劃與編班等事項。
本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第
五
條 學生事務處設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訓育組:學生訓育活動等事項。
二、生活輔導組:學生生活輔導教育及德育等事項。
三、體育運動組:學生體育運動等事項。
四、衛生保健組:學校衛生、運動傷害維護、保健及營養等事項。
第
六
條 總務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組: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研考等事項。
二、庶務組:財產管理、校舍修繕及營建、工友管理及物品採購等事項。
三、出納組:現金出納、票據及證券之保管等事項。
第
七
條 實習輔導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實習組:學生校內、外實習、安全衛生考核、技藝競賽、學生用品代辦業務等事項。
二、就業輔導組:學生就業之輔導、技能檢定服務、校外參觀、產學合作等事項。
三、建教合作組:依建教合作相關法規辦理建教合作教育。
本校附設職業類科,各置科主任一人,由該類科專任教師中聘兼,負責各該科業務。
第
八
條 本校置秘書一人,由教師兼任,辦理綜核文稿及校長交辦事項。
本校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若干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
第
九
條 本校學生事務處置軍訓主任教官一人,綜理軍訓課程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另置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負責軍訓、護理教學及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編制員額、遴選、介派、遷調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 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綜理館務。
第十一條 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
及輔導組長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綜理學生輔導工作。
第十二條
本校各處分別置主任一人,各組分別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各組組長由職員擔任外,均由教師兼任。
第十三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組員、助理員、書記若干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組員,佐理員若干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設置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校置幹事、技士、技佐、管理員、書記若干人。
本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若干人,其中醫師必要時得就醫療機構遴聘合格醫師兼任之。
第十六條
本校預算員額編制表,由本校擬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十七條
本校校務會議、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輔導會議、課程發展會議之組成及討論事項範圍,依高級中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
本校設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聘任、長期聘任、不續聘及有關事宜。
第十八條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定,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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