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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發展評鑑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規準(105 年版)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040254號函發布
 

       教育是臺灣面對全球化競爭時代,確保競爭優勢的施政重心,教師專業能力與表現更是確保學生學習品質的關鍵。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於民國94年底完成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以下簡稱教專評鑑)實施計畫的研訂,95年開始辦理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因應學校辦理需求,及基於校本規準原則下,96年本部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規準」,架構包含4個層面、18項指標、73個參考檢核重點,供學校參考選用。101年為加強整合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並協助教師從學生學習角度省思教學的有效歷程,修訂發布規準架構仍維持4個層面、18項指標,參考檢核重點減少為69個,並增列「參考檢核重點」的「內涵說明」,期具體引導教師以評鑑規準作為教學省思改進之思考路徑與策略。
 

       鑑於教育專業不斷精進,評鑑規準亦須與時俱進,才能有效導引教師專業的持續精進與發展,本部長期綜整教專評鑑運作經驗、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對評鑑規準的意見與建議,持續對評鑑規準的架構與內涵進行檢討。同時,為回應各界對教師評鑑入法的期待,自103年2月起即組成修訂評鑑規準錨定小組,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標準指引」(105年2月15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018281號函發布)內容,以專業、簡明、可行為原則,啟動101年版規準的修訂工作;103年7月完成草案,於高雄市、屏東縣「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擇定學校進行試作,提供回饋意見。104年續邀各縣(市)政府「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廣為試辦採用;105年初,依據前述歷經1年半之試辦實作經驗,邀請專家學者、教學實務工作者綜整修訂意見,本部計召開五次諮詢會議,完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規準」(以下簡稱105年版規準)之研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