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114學年度活動中心地板鋪設工程 (GS11401205)第2次

                                                                     招標第二次公告

機關資料 機關名稱 臺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701臺南市東區長榮路二段135號
聯絡人 張舒允
聯絡電話 (06)2740381 分機208
傳真號碼 (06)2099371
電子郵件信箱 yc.chang@ckgsh.tn.edu.tw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GS11401205
標案名稱 114學年度活動中心地板鋪設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採購金額  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本案是否曾以不同案號辦理招標公告且已傳輸其無法決標公告,目前仍未決標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招標狀態 第二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含資通系統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領標方式(採公開發售者) 1.發售時間 正常上班時間(上午8:00至中午12:00;下午13:30至17:00)。
2.發售地點 本校總務處(臺南市東區長榮路二段135號)。
3.圖說費用 請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受款人:臺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繳
   納,每份新台幣15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長榮路二段135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2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30 10:00
開標地點 本校文安館3F(D303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7,5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1臺南市東區長榮路二段135號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5日內申報開工,開工後15個工作天內竣工。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1條之1,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 工程類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3.12.26」
工程類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3.12.26」
工程類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3.12.26」
工程類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3.12.26」
工程類附記最新版之時間為「114.05.20」
工程類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最新版之時間為「114.06.04」
工程類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最新版之時間為「114.06.04」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