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114學年度活動中心地板鋪設工程 (GS11401205)第2次
招標第二次公告
| 機關資料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 |
| 單位名稱 | 總務處 | |
| 機關地址 | 701臺南市東區長榮路二段135號 | |
| 聯絡人 | 張舒允 | |
| 聯絡電話 | (06)2740381 分機208 | |
| 傳真號碼 | (06)2099371 | |
| 電子郵件信箱 | yc.chang@ckgsh.tn.edu.tw |
| 採購資料 | 標案案號 | GS11401205 |
| 標案名稱 | 114學年度活動中心地板鋪設工程 |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 |
| 採購金額 | 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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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 預算金額 | 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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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 後續擴充 | 否 |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9.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950,000元 玖拾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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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是否曾以不同案號辦理招標公告且已傳輸其無法決標公告,目前仍未決標 | 否 |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 否 |
| 招標資料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公開取得 |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4/12/24 |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 是否含資通系統 | 否 |
| 領投開標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 領標方式(採公開發售者) | 1.發售時間 正常上班時間(上午8:00至中午12:00;下午13:30至17:00)。 2.發售地點 本校總務處(臺南市東區長榮路二段135號)。 3.圖說費用 請以現金或郵局匯票(受款人:臺南市私立長榮女子高級中學)繳 納,每份新台幣15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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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01臺南市東區長榮路二段135號 |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 截止投標 | 114/12/29 17:00 | |
| 開標時間 | 114/12/30 10:00 | |
| 開標地點 | 本校文安館3F(D303教室) |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7,5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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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701臺南市東區長榮路二段135號 |
| 其他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 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5日內申報開工,開工後15個工作天內竣工。 |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1條之1,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 否 |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最新版範本 | 工程類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3.12.26」 工程類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3.12.26」 工程類節能績效保證專案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3.12.26」 工程類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最新版之時間為「113.12.26」 工程類附記最新版之時間為「114.05.20」 工程類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最新版之時間為「114.06.04」 工程類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最新版之時間為「114.06.04」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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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資格摘要 |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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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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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
